原標題:微信上借巨款卻稱“不是微信我的賬號” 法官:提高證據意識
海峽網訊(文:廈門晚報記者彭菲、通訊員思法;漫畫:劉哲姝)借貸雙方通過微信協商溝通,上借甚至連補充簽訂的巨款借款協議也通過拍照發送,債主事後起訴討債,账号证据欠債的法官一方卻稱這不是自己的微信賬號。近日,提高思明區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民間借貸糾紛。意识
數據顯示,微信2018年,上借思明區法院受理了民間借貸案件4115件,巨款其中約70%的账号证据案件提交的證據涉及微信聊天記錄、微信或支付寶的法官轉賬記錄。今年第一季度,提高此類案件同比又增長近50%。意识法官提醒,微信在借貸時,雙方都應提高證據意識,避免日後產生爭議。
起訴
借款協議通過微信發送債主憑聊天記錄討債600萬
自2016年起,老李多次找小林借款。起初,老李還能按時償還,但自從2017年11月25日最後一次還款後,他便再也沒有拿出錢來。於是,小林在微信上與老李協商、對賬。2018年4月,在小林的要求下,雙方補充簽訂《借款協議》,老李在協議上確認借款600萬元並親筆簽名,然後通過微信拍照發給小林。
但是協議簽訂之後,老李仍沒有還款。去年底,小林憑著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和銀行轉賬記錄,將老李告上法院,要求還債。
審理
向運營商核實微信的實名信息確認借款協議真實
審理之初,老李辯稱,與小林聊天的微信賬號不是他的。因此,法官要求雙方出示手機當場核實,結果發現老李手機上登錄的微信賬號確實與小林提供的不同,而且在小林的聊天記錄中,對話雙方顯示的都是昵稱。究竟是小林說謊,還是老李“搗鬼”?思明區法院依法向運營商發函,調查微信賬號的實名信息,結果證明與小林對話的確實是老李本人。
法院認為,結合聊天記錄的內容,雙方的《借款協議》意思表示真實。小林多次向老李催款,老李均未提出異議,並且還簽署了協議,可以證明雙方發生借貸。法院還就雙方的轉賬記錄重新核對計算,確認老李尚欠借款本金578.4萬元。最終,法院判決老李向小林償還578.4萬元及利息,利息自2017年11月25日起,按月利率2%計至實際還款之日止。
相關案例
戀愛期間轉賬了4萬元
分手後要求前女友償還
崔先生與蘇小姐通過網絡社交平台相識,隨後發展成為戀人。分手後,崔先生向法院起訴,要求前女友返還借款4萬元。崔先生表示,2017年到2018年間,蘇小姐多次提出生活困難向他要錢,出於同情和幫助,他以支付寶轉賬等方式分5次給了蘇小姐4萬元。
而蘇小姐則否認了崔先生的說法,認為這是雙方戀愛期間共同生活的費用,並且應該視為崔先生的贈予,而不是借貸關係。
思明區法院審理認為,基於雙方的特殊關係,並且從交易記錄來看,雙方還有其他多筆經濟往來,在沒有借條而且被告否認的情況下,僅憑轉賬憑證不足以認定雙方存在借貸關係,最終判決駁回了崔先生的訴訟請求。
提醒
聊天記錄可進行公證
可申請鑒定身份信息
法官表示,聊天記錄作為一種電子證據,容易通過技術手段偽造、刪改,公民個人要取證存在一定的難度。
法官提醒,在提交電子聊天記錄作為證據時要注意3個方麵:一是要能夠現場出示原始載體,用於證明聊天記錄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實性,便於與聊天記錄的另一方進行現場比對。也可以對聊天記錄進行公證,保全證據;二是聊天雙方通常都使用昵稱,但是可以結合個人信息中顯示的電話號碼、頭像照片等信息來佐證真實身份,必要時可申請鑒定或者向網絡運營商調查;三是提供的聊天記錄必須完整,與要證明的事實關聯,與其他證據不存在矛盾。